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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死亡 诉讼权利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说起继承,人们大多想到的是对被继承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继承,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承包等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但接下来要说到的,是一种特别的“继承”,因为它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这天,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刘连平和往常一样,紧张而有序地处理所承办的案件。在他联系当事人通知需要再次开庭的相关事宜时,得知该案的被告竟在不久前意外死亡了,在感到震惊和表达哀悼的同时,接下来该怎样处理案件发生了变化,因为被告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即为该案反诉案件中的原告,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是确定被告的继承人是否要参加诉讼和是否接受被告作为反诉原告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中止诉讼的情形之一为“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终结诉讼的情形之一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由此可见,此时继承人的选择对案件的进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张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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